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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勒某申请执行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勒某,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02号申请执行人勒某。被执行人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姚某。申请执行人勒某申请执行某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580748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04执80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