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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1、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吴某8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吴某1,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2,男,195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3,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申请执行人:吴某4,女,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5,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6,女,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某7,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吴某8,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吴某7与被执行人吴某8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8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