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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鱼执字第3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学书,刘修立,高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鱼执字第3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学书,男,1987年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刘修立,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本强,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0)鱼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本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鱼台县支行的存款33800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