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殷秋月与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秋月,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715号原告:殷秋月,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张小红,女,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委托代理人:党渊弢,黑龙江思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志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男,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秋月与被告张小红、大庆恒新房地产开有发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殷秋月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诉讼中,原告殷秋月申请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殷秋月需要再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秋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