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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郑亚明、鲍金莲借贷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郑亚明,鲍金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委托代理人黎荣贵,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智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亚明,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下郑***号。被执行人鲍金莲,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东坑村下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亚明、鲍金莲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6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郑亚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还款1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被执行人鲍金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3684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去向不明,本院查询有关银行、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3执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伍卫东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家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