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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鲍来仁、朱子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来仁,朱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鲍来仁被执行人朱子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9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子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子林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子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子林(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32的存款人民币1428753.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丹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霰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