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行审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发亮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发亮,黄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607行审354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区卫计局)。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交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贞,女,1981年4月10日生,区卫计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执行人:王发亮,男,1968年8月30日生,农民,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黄凤英(系王发亮之妻),女,1971年12月13日生,农民,住襄州区。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该局对被执行人王发亮、黄凤英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6)第2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魏爱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晓芳、审判员尤小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9月26日,区卫计局作出襄州卫生计生征字(2016)第25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王发亮、黄凤英于2012年2月3日不符合政策多生育一个子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王发亮、黄凤英共征收社会抚养费51312元。王发亮、黄凤英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2017���5月18日,区卫计局依法向王发亮、黄凤英送达了限期十日履行义务催告书,逾期后王发亮、黄凤英仍未履行,故区卫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发亮、黄凤英政策外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区卫计局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吴晓芳审判员 尤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