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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树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树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163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李树新,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树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认为,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00元(缓交),减半收取99.5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丽君审 判 员  于 鹏人民陪审员  吴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