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吉日木吐与斯日古楞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日木吐,斯日古楞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2民初1529号原告吉日木吐,男,27岁,蒙古族,人,农民。被告斯日古楞,男,30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日木吐诉被告斯日古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日木吐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斯日古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日木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日木吐撤回对被告斯日古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日木吐负担。审判员 白翔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