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金鹏与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鹏,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2389号原告:史金鹏,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二期丙十九路。法定代表人:曹华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史金鹏与被告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金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史金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2013年7月-2016年10月工资合计29,457.5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10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任钻工职务,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交纳社会保险。2016年10月,被告以公司没活为由违法将原告辞退,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资29,457.50元。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被告辩称:被告公司拖欠原告工资属实,拖欠工资数额为29,457.50元。因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故未能支付,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0月,原告到被告公司任职,2016年10月,被告以公司没活为由将原告辞退。同时,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未发放工资明细。2017年3月15日,原告到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被告提出仲裁申请,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来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工资数额为29,457.5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属实,并有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的拖欠工资明细为凭,因一直未支付,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之主张,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对具体拖欠工资的数额,应以双方在庭审中确认的数额29,457.50元为准。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9,457.50元,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史金鹏支付拖欠的工资29,45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吉林省纳资达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付忠新审判员 曹春江审判员 张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丹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