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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美琳与被告代贵福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美琳,代贵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38号原告:代美琳,女。法定代理人扈明文(系代美琳母亲)。被告:代贵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美琳与被告代贵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美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美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东奇审 判 员  刘 昆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