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代美琳与被告代贵福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美琳,代贵福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38号原告:代美琳,女。法定代理人扈明文(系代美琳母亲)。被告:代贵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美琳与被告代贵福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代美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美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东奇审 判 员 刘 昆人民陪审员 韩树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