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岩松与刘涛、渑池县巨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岩松,刘涛,渑池县巨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岩松,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刘涛,曾用名刘占涛,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渑池县巨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刘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赵岩松申请执行刘涛、渑池县巨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渑池县巨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渑池县仰韶镇高村村渑国用(2013)第002号土地使用权及位于仰韶大道北侧的一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渑国用(2015)第036号】已被查封执行。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