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6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杨宗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志华,杨宗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6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华,女,汉族,1940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天云,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宗武,男,汉族,1937年3月4日出生。上诉人李志华与被上诉人杨宗武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2016)陕0113民初9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志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撤销借款承诺。李志华称:杨宗武不能证明其与死者之间还存在着另一笔40万元的借款,一审判决错误。另外,一审因指令审理未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属程序违法。一审查明,原告李志华的丈夫梁升全生前与被告杨宗武因筹借资金产生借贷关系。2013年11月3日,梁升全向被告杨宗武出具《还借款承诺》:“原借杨宗武现金肆拾万元,已还叁拾万元,剩余十万元。还款计划:从2013年12月10日前到2017年12月10日,分五期还清,每年2万元。在五年中若能借到钱,可提前还完。”2015年6月,杨宗武持有该借据以借款纠纷将梁升全(被起诉时已死亡)及李志华起诉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主张偿还剩余借款8万元。李志华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审理过程中,李志华应诉答辩梁升全书写该份借款承诺时,年事已高,且常年生病、健康不佳,在没有仔细核对已还款数额的情况下对已经全部归还的借款谢伟10万元未还,属于重大误解,是在已经还清借款后在出具还款计划,如继续按照还款承诺还款,构成显示公平,故请求撤销该还款承诺。审理中,经本院当庭询问,原告表示对梁升全生前与杨宗武之间产生借款资金的总额与笔数的全部往来情况,原告不清楚,系在被起诉后才知道该笔借款事实的存在,在整理遗物时查找到杨宗武给梁升全出具的已经偿还40万元的收据三张。梁升全生前保管的杨宗武的收款收据:2009年3月15日,收到的还借款本金20万元;2012年6月15日及12月19日的还借款本金各10万元,该三张收据出具时间均在《还款承诺》之前。一审认为,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权益。本案原告对梁升全生前所出具的还款承诺,向本院提出撤销之诉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理由为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经审查,原告提出其丈夫生前已全部清偿借款,并提交三张还款收据共计40万元,虽与2013年11月3日的《还款承诺》中确认的借款数额一致,但该《还款承诺》出具的时间为2013年11月3日,是在三笔还款40万元后形成,所出具借据中字迹书写笔体规范,内容清晰,表述明确,并写明已经偿还30万元,剩余10万元进行分期偿还,和有能力时可提前偿还的意愿。鉴于本案原告并非借款关系当事人和参与人,其表示对于杨宗武给梁升全借款的总资金和笔数不清楚,在被起诉后才知悉该笔借款的存在,原告仅以梁升全以年事已高,未仔细核算情形下出具还款承诺,构成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提出撤销之诉。原告提出撤销权的证据不足,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之规定,判决:驳回李志华的撤销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二审查明,一审查明属实。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上述事实表明,双方借款关系明确,李志华并非借款经手人,其所发现的还款凭证皆发生于还款承诺之前,因此其关于其夫生前重大误解的说法牵强。李志华所谓一审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志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侯春丽审判员 张海荣审判员 吉英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