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白爽与赵国桢、李晓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爽,赵国桢,李晓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爽,女,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桢,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明,女,锡伯族,1984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白爽因与被上诉人赵国桢、李晓明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白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上诉人白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