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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8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白爽与赵国桢、李晓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爽,赵国桢,李晓明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8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爽,女,汉族,1988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房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桢,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明,女,锡伯族,1984年6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上诉人白爽因与被上诉人赵国桢、李晓明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2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白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白爽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26元,减半收取2413元,由上诉人白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代理审判员 陈  云  峰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谈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