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岑贵仁与被执行人覃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贵仁,覃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51号申请执行人:岑贵仁,男,1968年8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被执行人:覃必虎,男,1985年11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岑贵仁与被执行人覃必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覃必虎外出务工,无法联系,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岑贵仁于2017年6月7日已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32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 爱 军审判员 杨 再 成审判员 蒙 玉 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希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