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青岛城阳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青岛城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城阳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青岛城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镇华仙路北。组织机构代码:70646031-6。法定代表人蔺延中,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6392905-0。法定代表人李言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城阳交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与被执行人青岛城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房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