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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恢17莱芜市泰航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泰航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海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泰航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海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莱芜市泰航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钢商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00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2017年5月2日,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存款30万元,查控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银行存款和股票等相关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继续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作出(2017)鲁1203执64号失信决定书,根据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长江机械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弭 强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