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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29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柴慧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慧,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9040号申请执行人:柴慧,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大葆台世界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李航。柴慧申请执行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5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给付初装费等费用。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京0105民初30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柴慧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中艺和硕(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亚军审判员  刘金玲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子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