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旭、秦华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秦华军,谢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张旭,女,生于1970年5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委托代理人李登玉,系张旭亲戚。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秦华军,男,生于1970年10月24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县人,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被执行人谢秋琼,女,生于1974年9月2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张旭与秦华军、谢秋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旭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2802民初184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修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