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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玉芹与杨成森、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玉芹,杨成森,杨永森,杨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496号申请人安玉芹,女,196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成森,男,1963年7月4日出生,住新城区。被申请人杨永森,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杨冬梅,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安玉芹因与被杨永森、杨成森、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玉芹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成森妻子宫玉梅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对被申请人杨冬梅丈夫赵秀明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杨成森、杨冬梅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结,保全金额99.78万元。申请人安玉芹提供保险金额为99.78万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杨成森妻子宫玉梅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杨冬梅丈夫赵秀明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杨成森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对被申请人杨冬梅名下的银行��款9.7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