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文展与吴岩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展,吴岩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231号原告:侯文展,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吴岩君,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侯文展诉被告吴岩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侯文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侯文展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文展负担。审 判 长 曾 悦审 判 员 余伟波代理审判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盛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