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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文展与吴岩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文展,吴岩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231号原告:侯文展,男,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吴岩君,女,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原告侯文展诉被告吴岩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侯文展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中,原告侯文展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侯文展负担。审 判 长  曾 悦审 判 员  余伟波代理审判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盛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