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邵银泉与如东县马塘生物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银泉,如东县马塘生物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376号原告:邵银泉,男,194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如东县马塘生物制品厂,住所地如东县马塘镇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昌恒,厂长。原告邵银泉与被告如东县马塘生物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邵银泉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银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银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邵银泉负担。审判员 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