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9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奎和与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和,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18号之一原告陈奎和,196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正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奎和与被告随州市华昊椅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奎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奎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奎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王保东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姣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