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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亮云申请赵城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亮云,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830号申请执行人李亮云,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城香,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彭富阳,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赵凡林,地址邵东县。李亮云与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1民初9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亮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亮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城香、彭富阳、赵凡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亮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申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