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民初8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8424梁尤苹与戚佳莹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尤苹,戚佳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8424号原告:梁尤苹,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渊,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佳莹,女,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原告梁尤苹诉被告戚佳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美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戚佳莹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尤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佳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尤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相互认识,原告欲购房,被告称其有渠道能帮助原告以销售价的8-8.5折优惠购买苏州相城永金公寓1802室房屋,原告便委托被告购买该房屋,并通过支付宝及银行转账方式共计向被告支付10万元购房订金。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原告委托购置苏州相城永金公寓(暂订1802室)房产订金10万元。原告给付订金后,被告迟迟未定房,后原告向售楼部了解到没有被告所述购房优惠,上述房屋也已售出。原、被告经协商解除委托,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底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未还,原告诉讼来院。被告戚佳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被告戚佳莹向原告梁尤苹出具收条,载明:“今收梁尤苹委托购置苏州相城永金公寓(暂订1802室)房产订金壹拾万圆整(¥100000)”。庭审中,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凭证3份、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原告自2016年4月25日至4月28日,分5笔(1万元、3万元、1万元、3万元、2万元)合计向被告戚佳莹转账支付10万元。诉讼中,原告陈述称:其系通过生意往来认识的被告。被告自称认识相城区永金公寓开发商,委托其购房可以享受8—8.5折的优惠。被告曾带领原告去永金公寓1802室房屋,原告对该房屋户型很满意,让被告帮其预订该房屋。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以及农业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五笔合计支付被告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但后来被告并未订购上述房屋,据原告了解上述房屋开发商已销售给了其他人。原告于是找到被告,被告承诺于2016年5月底左右把房款退还原告,但后来就失去联系了。以上事实,由收条、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凭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结合原告提交的《收条》、付款凭证及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告梁尤苹与被告戚佳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戚佳莹接受原告委托,为其购置苏州相城永金公寓1802室房屋。被告收款后,未能帮原告购置苏州相城永金公寓1802室房屋,原告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并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诉请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戚佳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佳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尤苹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00元,由被告戚佳莹负担。此款原告梁尤苹已预交,被告戚佳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尤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赵美容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奚佳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1页共5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