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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加新与宿营、吴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新,宿营,吴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137号原告:李加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宿营,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双庙村新房子21号。被告:吴俊杰,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新与被告宿营、吴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加新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