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加新与宿营、吴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新,宿营,吴俊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137号原告:李加新,男,196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宿营,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双庙村新房子21号。被告:吴俊杰,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新与被告宿营、吴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李加新负担。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永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