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广友与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友,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79号原告:许广友,女,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许广友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许广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广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广友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许广友已预交600元),均由原告许广友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