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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许广友与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友,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579号原告:许广友,女,1974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张飞,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许广友与被告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许广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广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许广友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原告许广友已预交600元),均由原告许广友负担。审 判 长  徐中和人民陪审员  彭顺权人民陪审员  胡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