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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4执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维波等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维波,李维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611号被执行人李维波,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李维新,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李维波、李维新罚金刑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3月27日将案件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维波、李维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李维波、李维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