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张振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张振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郑州市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广被执行人:张振安,男性,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张振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春尧审判员 李安永审判员 张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