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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爱勤与胡文静、郭辉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勤,胡文静,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523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勤(曾用名张爱琴),女,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十八里村胡大庄。申请执行人:胡文静(曾用名郭苗苗),女,1994年6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辉(曾用名郭飞),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张大营村张小庄。本院在执行张爱勤与胡文静、郭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4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于2017年6月5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