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520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1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方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月城镇锡澄路1189号4幢3楼。法定代表人邱宏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281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最炫民族风》等38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200元;案件受理费由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负担34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5月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麦博士量贩式歌城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顾永刚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才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