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恢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琳与付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琳,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胡琳,男,生于1965年10月11日,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被执行人:付琴,女,生于1991年1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胡琳申请执行付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付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琳购房款66101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付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