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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可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王可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030号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保利湘府文苑东4号栋综合楼405、406房。法定代表人:余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夏明,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姿,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可欣,女,200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可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8元,由原告长沙南湖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