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5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奇伟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奇伟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5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范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奇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胡晋铭。上诉人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奇伟电器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3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提起上诉后,未按法院通知要求预交上诉费,其后又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三加一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敏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