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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车在友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在友,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车在友,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负责人胡恒春,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车在友与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劳人仲调字(2017)第02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