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云飞、谷春荣、孟子淇与秦绪堂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云飞,秦绪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9号申请执行人于云飞,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0032655116,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镇长青村一街111023号。申执行人谷春荣,女,1963年6月13日,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镇长青村一街111023号。申执行人孟子淇,女,2007年7月13日,汉族,学生,现住内蒙古扎兰屯市高台子镇长青村一街111023号。被执行人秦绪堂,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50308091X,男,1985年3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多宝山镇矿山村烽火屯五组24号。本院在执行于云飞、谷春荣。孟子淇申请执秦绪堂机动车交通肇事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刑初字第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李春晓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