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887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0月2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告车某某,男,1985年12月13日生,满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