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作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作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371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作宏,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2013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作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黔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作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梁作宏到庭参加了诉讼,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出庭履行职务。庭审中,上诉人梁作宏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作宏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作宏撤回上诉。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秋屏审判员 冯在军审判员 邓 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正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