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亿丰置业(南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亿丰置业(南通)有限公司,杨宜林,张柯柯,王尤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5494-2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海阳路282号负责人:肖风景,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系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李渔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亿丰置业(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尤赛。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宜林,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丽,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柯柯,女,1963年6月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王尤赛,男,1965年6月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与被告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亿丰置业(南通)有限公司、杨宜林、张柯柯、王尤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被告张柯柯主体错误,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正确的主体为“张珂珂”,而非张柯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对被告张柯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剑平人民陪审员 汪 平人民陪审员 王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范云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