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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监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开封市揽沄堂工艺美术品商贸有限公司、李荷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开封市揽沄堂工艺美术品商贸有限公司,李荷珍,王同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监7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开封市丁角街。被执行人开封市揽沄堂工艺美术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被执行人李荷珍,女,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同勤,男,住开封市鼓楼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申请开封市揽沄堂工艺美术品商贸有限公司、李荷珍、王同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超期未执结,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所判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十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学锋审判员  杨玉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仁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