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257号申请人赵勇善与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善,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257号申请执行人赵勇善,男,汉族,住紫阳县。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紫阳县。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勇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9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刚应于2017年3月30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善勇房租费180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刚未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赵善勇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房租费18000.00元,被执行人刘刚在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在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00元,下余8000.00元在2018年3月30日前还清为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924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