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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8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835号之一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永平路北、康平路东郑东商业中心C区1号楼12层1207号。法定代表人:方龙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庆东、常瑞生,河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长江路南豫苑路西河南鸿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亚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7日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6月22日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浙商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洛平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