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冷天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冷天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384号罪犯冷天伟,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作出(2009)川凉中刑初字第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冷天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141819.12元。被告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审理,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川刑复字第811号刑事判决,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2年3月27日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2月9日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2033年4月8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冷天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冷天伟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冷天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冷天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考核积分转化获7个表扬。罪犯冷天伟对所判处的民事赔偿人民币141818.12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冷天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冷天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32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