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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复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青、林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致洁,林青,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复10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致洁,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张雨,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玖菊,陕西宣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青,男,汉族,1965年3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恩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志,男,汉族,1989年6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恩宇,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致洁与被执行人林青、林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致洁不服该院(2017)陕010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王致洁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复议。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王致洁申请撤回复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理解与适用》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致洁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东清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黄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