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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王加余、韩重平、钟德军、王加田、李殿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王加余,韩重平,钟德军,王加田,李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3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地址:桦南县新兴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李栋。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胡永生。职务:原告单位职工。被执行人:王加余,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韩重平,男,1971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钟德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加田,男,1979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殿增,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南县支行与王加余、韩重平、钟德军、王加田、李殿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815.86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尚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