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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XXXXX-X。法定代表人:李进学。住所:昆明市西山区石安公路旁昆明云石商贸城。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5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某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山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