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6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小妹与江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妹,江尤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410号原告:林小妹,女,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与林小妹系夫妻关系),住尤溪县。被告:江尤翔,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林小妹与被告江尤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小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小妹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江尤翔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林小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小妹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785元,由林小妹负担。审 判 长 董继武人民陪审员 陈由魁人民陪审员 肖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