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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文明合同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文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70号罪犯李文明,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2011)益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湘高法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12月18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356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10月30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306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2023年2月11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文明自2015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为老年犯,仍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如质如量地完成警察布置的各项任务。2015年二季度至四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超额完成生产任务2次获奖励分,同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6年2月至11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0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4次,并余29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5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文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系老年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文明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