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宏斌与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斌,孟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3380号原告:李宏斌,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近芯,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伟强,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李宏斌与被告孟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本案立案时原告李宏斌未到场,且袁近芯未能向本院提交李宏斌授权其进行本案诉讼的授权委托书,立案后李宏斌也未到本院追认对被告孟伟强的起诉,故本院无法确认本案诉讼是李宏斌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近芯以李宏斌的名义对孟伟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4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宇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