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某1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民初1894号原告:王某1,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涿州市,现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涿州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1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被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婚生女王某22001年3月12日出生,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导致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从2009年2月份发生争吵开始闹离婚,从2014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也无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分担。被告陈某辩称,答辩人双方系自由恋爱相识,从中学时期到结婚一直保持联系,感情基础十分牢固,双方婚后为了家庭幸福共同努力创造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购置了房产、汽车等。婚后感情也一直不错。被答辩人经常为事业四处奔波,经常早出晚归。答辩人非常理解,把孩子的教育、生活及家庭事务全部包揽,一如既往的支持被答辩人。对于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答辩人感到非常意外,目前我们的孩子就读高中,正是关键时期,即便是出于对孩子的考虑,答辩人也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如有任何矛盾应积极沟通,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调解或判令双方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3月12日生一女孩,取名王某2。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2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分担。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系自由恋爱相识,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女,应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彼此珍惜,互谅互让,遇事及时沟通,共同创建幸福和睦的家庭生活。虽然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了矛盾,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包智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汭欣 微信公众号“”